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法国货物出口检查法令


  参照1994年12月22日行政法院会议第3287/94号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货物出口前检查条例》,尤其是其第六条。
  
  第一条 :
  
  间接税和海关总署署长负责货物出口前的检查等问题,以此名义,他担任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直接通知人。
  
  第二条 :
  
  创建协商委员会,负责在其他审判中纠纷章程诉讼程序不受妨碍的情况下,当出口商和出口检查机构实体之间发生诉讼时,检查上述1994年12月22日第3287/94号(欧洲经济共同体)章程的诠释或者实施的困难。
  
  协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间接税和海关总署署长或其代表;
  
  出口检查机构的成员,或其根据国家出口检查机构规划在具有代表性的组织中挑选的代表;
  
  出口商或其根据国家出口商规划在具有代表性的组织中挑选的代表;
  
  协商委员会由间接税和海关总署署长或其代表主持。
  
  第三条 :
  
  协商委员会应其任一组成部分的领导的召集而召开。协商委员会对提交的问题发表意见并公布在《海关政府公报》上。协商委员会的秘书处由第一条提及的官员负责。
  
  第四条 :
  
  如有必要,以下组织或人员可以列席协商委员会:
  
  竞争、消费和制止走私诈骗小组的领导或其代表;
  
  对外贸易关系局局长或其代表,民航总局局长或其代表,沿海地区、港口和海洋运输局局长或其代表;
  
  诉讼直接归相关公务员主管。
  
  第五条 :
  
  《海关政府公报》上公布的内部章程规定协商委员会运行的限制性规定。
  
  第六条 :
  
  所有各组成部分之间未决的诉讼纠纷可以特别提至1995年12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决议设立的日内瓦国际仲裁法庭。
  
  第七条 :
  
  不遵守上述1994年12月22日第3287/94共同条例的条文的出口检查机构或出口商将受到第一条中提到的官员的催促。若在三十日内无视此催促,官员将根据上述共同条例第六条进行合适的诉讼。
  
  第八条 :
  
  设备、房屋、交通和旅游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预算部长代表、政府发言人和经济与对外贸易关系部长代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现行法令的实施。现行法令将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