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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1条 基本规定 如果第二条至第四条没有其他规定,对于第一次在国内公开报价但并未获准在国内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有价证券,报价人必须公布一份推销广告(销售说明书)。 第2条 报价中方式的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不必公布销售说明书: 1、有价证券只向职业性或者商业性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卖而购买或者转让有价证券的人员报价; 2、有价证券只向一定阶层报价; 3、有价证券只是由一个企业雇主或者该企业的一个关联企业向该企业的雇员报价; 4、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至少为八万德国马克,或者每位投资人至少能够以八万德国马克的买价购买,或者所有供报价的有价证券的卖价不超过八万德国马克; 5、有价证券是已在国内公布销售说明书的发行活动的一部分。 第3条 特定发行商的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不必公布销售说明书: 1、若有价证券是由以下机构发行的: (a)欧洲联盟的一个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域协定的一个条约国、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的一个正式成员国,且该国在最近五年中未将其外国债务转移到另一债权人或者陷入类似的支付困境当中,或者是以其一般贷款协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有特别贷款协定的国家。 (b)第a目中所提及的国家的一个地方政府机关。 (c)至少欧洲联盟一个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域协定一个条约国所属的一个公法国际组织; 2、若有价证券是由以下机构长期或者定期发行的债券: (a)根据信贷法第一条第一款意义上的信贷机构,或者根据信贷法第一条第一a款第二句第一项至第四项意义上的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用于重建的信贷机构。 (b)定期公布年终结算帐目的、根据信贷法第五十三b条第一款第一句或者第七款的规定从事业务的企业;定期发行是指,在公开报价前的十二个月内,至少在欧洲联盟内或者欧洲经济区域协定的另一成员国内发行过一次债券; 3、若有价证券是由一家投资公司或者一家外国投资公司发行的股份证书,并且股份持有人享有归还股份证书的权利; 4、若有价证券是由一家所在地在欧洲联盟的一个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区域协定另一条约国的公司或者法人发行的债券,该公司或者法人是在国家垄断下开展业务,并由一部特别法或者基于一部特别法而设立或者受其调整,或者对于其债券由欧洲联盟一个成员国或者它的一个联邦州,或者欧洲经济区域协定另一条约国或者它的一个联邦州为其利益和偿还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4条 特定有价证券方面的例外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不必公布销售说明书: 1、若有价证券是不公开报价且不以门口交易撤销法意义上的交易途径及类似交易方式进行报价的欧元有价证券; 2、若有价证券是股票,该股票已申请在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其数量、估计牌价价值或者面值,对于没有面值的股票为其计算价值,低于在同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的相同种类的股票的相应价值的百分之十,并且发行商已履行与许可相关联的公布义务;只在领取红利权开始时有所区别的股票视为相同种类的股票; 3、若有价证券是股票,该股票未申请在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其数量、估计牌价价值或者面值,对于没有面值的股票为其计算价值,低于在国内一家证券交易所准许挂牌交易的相同种类的股票的相应价值的百分之十,只要投资人可了解发行商的有关情况,该情况与第三章规定的说明具有同等价值,并且是最新成就;只在领取红利权开始时有所区别的股票,视为相同种类的股票; 4、若有价证券为因从公司资金中增加资本而向股东配给的股票; 5、若有价证券是替代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的证书,且发行该证书并不与变更认购资本相关联; 6、若有价证券是在发行其他有价证券的兑换权或者新股票认购权之后,作为股票发行的,如果在国内发行这种有价证券时已公布许可说明书或者销售说明书; 7、若有价证券是在企业合并时报价的; 8、若有价证券是一种协议期限少于一年的债券。 (2)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意义上的欧元有价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 1、由一个银团承销或者允诺承销,但其成员的所在地并不在同一国家; 2、其主要部分不在发行商所在地所在的国家内报价; 3、只允许由信贷法第一条第一款意义上的信贷机构、提供信贷法第一条第一a款第二句第一项至第四项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根据信贷法第五十三b条第一款第一句或者第七款的规定从事业务的企业认购或者第一次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