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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义务人的饮食和治疗已预定由保险机构或者公共医疗护理机构提供时,劳务权利人的义务不发生。 第八条 :保护措施的义务 1、劳务权利人应对提供劳务的场所、设备或者工具器械给予置备和保养,对在其安排或者领导下提供的劳务给予调度,以使义务人免遭劳务本身对其生命和健康不应造成的危险。 2、义务人被接纳参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劳务权利人应从义务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虑,在起居室和卧室、饮食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安排。 第九条 :不得推诿的供养义务 劳务权利人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负的义务,不得通过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 第十条 :劳务关系的终止 1、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2、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 :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1、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2、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3、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4、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5、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第十二条 :劳动关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1、对于工人或者职员(雇员)的劳动关系,可以遵守四个星期的期限于一个日历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2、劳动关系在工厂或者企业已存续两年的,雇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一个月;已存续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两个月;已存续八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三个月;已存续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四个月;已存续十二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五个月;已存续十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六个月;已存续二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七个月。 在计算工作时间时,雇员满二十五周岁以前的时间不予考虑。 3、在约定的最长为六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按两个月的期限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4、可以通过工资合同做出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同的约定。在此种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不受工资合同约束的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适用偏离工资协定规定的约定有效。 5、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始得在具体合同中约定比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 (1)雇员受雇为临时帮忙的;劳动关系超过三个月的,不适用此规定; (2)除为职业培训雇用的雇员外,雇主通常情况下雇用雇员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并且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不短于四个星期的。在确定雇用雇员人数时,只考虑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或月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五小时的雇员。 根据具体合同做出长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的约定,不受影响。 6、由雇员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不得约定比雇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长的期限。 第十三条 :通过发出预告解约通知而终结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期限均需书面形式方才有效。 第十四条 :期限超过五年的合同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与雇员订立终身或五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五年后,义务人可以发出预告解约通知。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 :默许延长 劳务关系期间届满,在另一方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义务人继续劳务关系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立即提出异议,则视为不定期延长。 第十六条 :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 1、如果存在一些事实,根据这些事实,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考虑到具体情况下的所有情形,并权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已不能期望劳务关系继续至约定的劳务关系终了时,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出于重要原因,不遵守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通知解约。 2、只能在二个星期内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权人知悉对通知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时开始计算。经要求,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必须立即将预告解约通知的理由书面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