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200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规定


  储备银行行使《1999外汇管理法》(1999-42)第6条第(6)款的权力时,为了禁止、限制和调节印度境外居民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特作了以下规定,即:
  
  1、简称和开始
  
  (1)这些规定可以称作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或其它商业场所)规定。
  
  (2)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
  
  2、定义
  
  除非本规章有其他规定:
  
  (a)“法案”是指《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9-42);
  
  (b)“外国公司”指的是在印度境外设立的法人团体,它包括企业或其他个人协会;
  
  (c)“分支机构”具有1956年的《公司法》(1956-1)第2条第(9)款所赋予的含义;
  
  (d)“表格”指的是附加在本规章之后的表格;
  
  (e)“联络办事处”指的是作为主要商业场所或总公司与印度实体共同渠道的商业场所。它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贸易/工业活动并且其日常经营主要靠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从海外向国内的汇款;
  
  (f)“工程办公机构”指的是除了联络办事处之外的代表外国公司实施工程的商业场所;
  
  (g)“现场办公机构”指的是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程办公机构的分办事处但是不包括联络办事处;
  
  (h)本规章使用但没有解释的单词和短语分别具有法案所赋予它们的同样的含义。
  
  3、禁止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
  
  没有得到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任何印度境外居民不得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联络办事处、工程办公机构或者其他无论以何名义的商业场所:
  
  如果银行公司根据1949年的《银行调节法》的规定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那么它就不再需要获得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
  
  4、禁止某些国家公民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机构
  
  没有得到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和中国的公民不得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联络办事处或工程办公机构或者其他无论以什么名义的商业场所。
  
  5、向储备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联络办事处或者工程办公机构等
  
  (i)一名印度境外居民要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或联络办事处,应该采用表格FNC1的格式向储备银行提出申请。
  
  (ii)如果印度境外居民已经确保与一家印度公司签订了一份在印度实施工程建设的合同并且
  
  (a)该工程的资金直接来源于海外汇款;或者
  
  (b)该工程的资金来源于双边或者多边国际融资机构,或者
  
  (c)该工程获得有关当局的支持;或者
  
  (d)签订该合同的印度公司或实体已经获得公共融资机构或一家印度银行为该工程所提供的定期贷款;
  
  该人应该采用FCN1的格式向储备银行申请批准其在印度设立工程办公机构或现场办公机构。
  
  (iii)如果满足必要的条款和条件,储备银行可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等。
  
  解释:
  
  就本规章而言,
  
  (i)“双边或多边国际融资机构”指世界银行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者其他类似机构;
  
  (ii)“公共融资机构”指在1956年《公司法》第4A条中所解释的公共融资机构。
  
  6、由印度分支机构或办公机构所从事的业务
  
  (i)根据规章5的规定,储备银行批准一位印度境外居民在印度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联络办事处可以承担或者从事在表I中或者表II中所列明的业务(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如果没有得到储备银行的特别许可,则它们不能承担或从事其他业务。
  
  (ii)根据规章5的规定,储备银行批准一位印度境外居民在印度所设立的工程办公机构或者现场办公机构,不得承担或者从事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其他任何业务。
  
  7、利润或盈余汇款
  
  根据规章5的规定,储备银行所批准一位印度境外居民在印度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工程机构在缴纳适当的印度税、提交以下文件、核准净利润或盈余并且得到有权批准汇款的授权交易商的确认之后,可以将分支机构利润或者工程盈余汇到印度境外。
  
  对于将分支机构利润汇出,-
  
  (a)经核准的审计后的收支平衡表副本以及相关年度的损益账户;
  
  (b)特许会计师的核准证明,-
  
  (i)所汇利润的到达方式;
  
  (ii)通过承担所批准的业务而获得的需要汇出的全部利润,及
  
  (iii)该利润中不包括任何分支机构资产再评估而获得的利润。
  
  II、在工程完工之后将盈余汇出
  
  (a)经核准的最终审计工程账户副本;
  
  (b)特许会计师出示的说明盈余汇款到达方式的证明文件
  
  (c)收入税估价单或者其他证明已经支付收入税或者其他相关税的证明文件或者特许会计师所出示的证明其所留出的资金足够偿还全部的印度税债务;及
  
  (c)审计师所出示的证明其已经偿还了所有的与工程有关的法定债务。
  
  表I:印度境外居民在印度的分支机构批准从事的业务
  
  [见规则6(i)]
  
  (i)出口/进口商品
  
  (ii)提供专业或咨询服务。
  
  (iii)进行母公司所从事的研究工作。
  
  (iv)促进印度公司和母公司或者海外集团公司进行技术或者金融合作。
  
  (v)作为母公司在印度的代表以及作为在印度的购买/销售代理商。
  
  (vi)在印度提供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服务。
  
  (vii)向母公司/集团公司所供应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
  
  (viii)外国航空公司和航运公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