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工商标[2006]39号
【颁布时间】 2006-05-25
【实施时间】 2006-05-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99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2、企业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1)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2)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4)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4、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5、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四、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依照本条件执行。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认定省著名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
  第四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申报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四份),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