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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违反森林防火戒严令,违法野外用火的; (二)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三)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因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公室提出建议并配合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对森林火灾的调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级划分和管辖权限组成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对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法野外用火和因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当地森林防火办公室或森林公安机关调查,提出意见并配合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林业局、监察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