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6]44号
【颁布时间】 2006-05-22
【实施时间】 2006-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18号),组建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的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确定为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类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职能。
  
  (二)市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制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主管局职能。主管局调整后,财政部门根据职能继续对其履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研究制订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的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负责市属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政策指导、协调及改制方案的组织论证和审核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基础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管;指导监管国有产权交易。
  
  (八)负责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受市政府委托指导协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工作督办和重要调研任务的落实及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信访、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改革发展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市属企业改革、确定为生产经营类或中介服务类的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指导县(市、区)企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并指导实施,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指导、协调企业资产重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