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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8
【实施时间】 2006-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公告

[接上页]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自治区工作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除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外,按月分类区发给每人补助费,即:二类区1100元、三类区1200元、四类区1300元。以上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逐级下达,各地(市)、县(市)财政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到个人。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40天,其往返路费由服务单位报销。
  
  四、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各地(市)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牧、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积极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可参加当地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到乡镇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热情主动地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三)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享受《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回到原籍或跨地就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所在地为其落户。进入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五、工作要求
  
  各级组织、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牧、卫生、扶贫、公安、团委和高校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一)要加强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各县(市)人事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三)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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