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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深卫基妇发[2006]23号
【颁布时间】 2006-05-18
【实施时间】 2006-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研究所、市属各医疗保健单位:

  
  自市人民政府于今年3月16日向国家有关部门再次提出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的申请后,全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家专家评审检查团将于近期到我市检查评审。为推动创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研究决定于5月26日全市统一行动,开展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宣传活动,现对宣传活动作出如下要求:
  
  一、广泛开展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宣传工作。各区卫生局、市健康教育研究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贯彻《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等文件精神;宣传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是保持“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和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检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现代国际化城市,提高全市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二、各区要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有关资料发放到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和社区等场所,在辖区内的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主要公共场所张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广泛宣传。
  
  三、各区卫生局要组织人员调查辖区内有无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若发现有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要将其拍照,注明时间、地点,并送市健康教育研究所,以便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市卫生局将抽调市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研究所、市控烟协会各2名工作人员组成督导组,在活动当天到各区进行督导,请以上单位做好人员安排,于5月24日前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卫生局基妇处。
  
  五、各区卫生局要做好宣传活动总结,于6月15日前报市健康教育研究所汇总。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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