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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被援引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没有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它原因不能陈述意见;或者 (iii)裁决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协议规定的或不在其范围之内,或决定的事项超出了提交仲裁的范围,但是提交仲裁的事项与没有提交的事项可以划分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承认或执行;或者 (iv)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无此协议的,与仲裁进行地所在国的法律不符的;或者 (v)裁决尚未对当事人生效,或者已被裁决作出地所在国或裁决依其法律作出的国家的法院撤销或中止的;或者 (b)如果法院认为: (i)争议的标的根据加拿大法律是不能以仲裁解决的,或者 (ii)承认或执行裁决将违反加拿大公共政策的。 (2)如果已向本条第1款(a)(v)项所指的法院提出撤销或中止裁决的申请,承认或执行地的法院认为适当的,可以延迟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申请承认或执行裁决的当事人的申请,命令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