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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1958年公约的法律


  联邦议会已通过下列法律:
  
  第1条
  
  联邦德国1958年6月10日签署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已经批准。随后公布《公约》。
  
  第2条
  
  (1)如一项公约范围内的裁决系根据德国程序法在另一缔约国内作出,则撤销该项裁决的诉讼可在德国进行。《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1043、1045第一款,以及1046条适用于撤销裁决之诉。
  
  (2)如第一段所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之诉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被驳回,则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条撤销裁决的理由适用时,仲裁裁决同时即被撤销。
  
  第3条
  
  本法也适用柏林,但柏林决定不适用本法者除外。
  
  第4条
  
  (1)除第2条外,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2条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同时生效。
  
  (2)根据公约第12条第2段公约对联邦德国生效的日期将在联邦官方刊物《联邦法律汇编》上予以公布。
  
  联邦委员会的宪法权利业已遵从。
  
  在此公布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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