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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6]52号
【颁布时间】 2006-05-16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意见
  
  (市人口和计生委、市财政局2006年3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关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生活,现就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
  
  市、县(市、区)共同设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县(市、区)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县(市、区)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列入年度财政计划生育支出预算。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县(市、区)财政资金到账后,列入对县(市、区)的补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
  
  二、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帐户,负责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发放补助。被委托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建立补助对象个人补助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到人。委托发放机构应按约定在每年的6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补助足额发放到补助对象的个人补助帐户。
  
  三、发放对象及审批管理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患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均可申请领取补助。
  
  (二)补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1. 由申请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书(鉴定书遗失的,以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原始记录为准),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审议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街办);3. 乡镇政府(街办)自枢 盏酱逦幔缜游幔┥媳ú牧现10日内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4.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乡镇政府(街办)上报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审核确认,公示到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最后将确认的补助发放对象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并同时提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补助委托发放机构。
  
  补助发放对象的最终确认权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办)要确保将所有的申请提交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的最终审核结果,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要告知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三)补助发放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对其发放补助:1. 死亡的;2. 拒绝参加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定期复查,或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复查,证明并发症已经康复的;3. 户口迁到本县(市、区)之外的;4. 错批的。
  
  补助资格终止程序为:1.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统计并报乡镇政府(街办);2. 乡镇政府(街办)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3.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将被取消补助资格人员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生活补助委托发放机构,注销补助对象个人补助账户。
  
  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需书面通知本人或家属,载明理由,并需公示到村(社区)。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各地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补助到位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的行为。
  
  (二)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补助发放对象定期组织复查。复查费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承担。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依据本意见享受的补助, 不得抵消其原先享受的医药费和困难补助费。
  
  五、本意见明确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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