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节选)


  第一部分国际私法
  
  第一节 冲突法规范
  
  行为能力
  
  第8条
  
  享受及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能力受当事人的本国法管辖。
  
  如果一外国人不能以其本国法而以土耳其法行使该权力,则该外国人应受其在土耳其境内所作的司法行为的约束。家庭权力、继承权以及涉及境外不动产的权力,不受本条款管辖。
  
  依据本国法成立的法定年龄不因国籍的变化而丧失。
  
  法人或社体享受或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能力受章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地的法律管辖。然而,如果它们有效的管理中心在土耳其,将适用土耳其法律。
  
  合同义务
  
  第24条
  
  合同义务受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管辖。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将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有若干个履行地,将适用合同履行最具特征地的法律。如果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将适用与合同最具密切关系地的法律。
  
   第二部分国际程序
  
  第一节 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
  
  国际管辖
  
  第27条
  
  地域管辖的国内规范决定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
  
  法院地法的选择条款
  
  第31条
  
  如果无法以公共政策或专有管辖确定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所含的涉外因素和所引起的合同关系,交由一外国法院管辖。然而,如果该外国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该争议应由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管辖。
  
  
  
  第二节 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
  
  裁定的条件
  
  第38条
  
  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如果:
  
  (1)依据对等原则,土耳其共和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为此目的订有协定,或如果该国家具有允许执行土耳其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法律规定或作法;
  
  (2)判决所涉及的事项不属土耳其法院专有管辖;
  
  (3)判决没有明显违背公共政策;
  
  (4)被执行人没有向土耳其法院提出抗辩,声称根据执行地的法律,作出判决的法院没有合适地传唤他,或声称根据同一法律,他没有被合适地代理或法院违法作出缺席判决;
  
  (5)土耳其被诉人没有对裁定提出异议,裁定认为,根据土耳其冲突法规范适用的法律并不适用就个人身份问题作出的判决。
  
  裁定的通知和对裁定的异议
  
  第39条
  
  要求作出裁定的请求和开庭日期应同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请求的决定应在审查后按简易程序的规定作出。
  
  对方当事人只有在根据本节的规定缺乏作出裁定的条件,或者他提出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部分或全部执行,或者执行出现了障碍时,才能对请求提出异议。
  
  法院的决定
  
  第40条
  
  法院可以决定部分或全部地执行判决,也可以决定驳回要求裁定的请求。该决定将置于外国法院判决的下面,并由法官签字、盖章。
  
  执行和撤销之诉
  
  第41条
  
  已裁定执行的外国判决将和土耳其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样执行。
  
  关于准许或驳回裁定请求决定的撤销之诉行为受一般规定的管辖。撤销之诉中止执行。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第43条
  
  变成终局的或已获得执行效力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被执行。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以请求书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的地方法院提出。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协议,那么,被执行人在土耳其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应被视为有管辖权;若不适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应被视为有管辖权;若再不适用,被执行人可被没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应被视为有管辖权。
  
  请求书和程序
  
  第44条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在请求书后以与对方当事人同样的数量,附具下列文件的副本:
  
  a.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正本或经过认证的副本;
  
  b.已变为终局并已获得执行效力的裁决书的正本或经过认证的副本;
  
  c.上述a和b中提及文件的经过认证的译本。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应类推适用第38条(a)款、第39条、条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
  
  拒绝的理由
  
  第45条
  
  若遇下列情形者,法院应驳回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请求:
  
  a.如果没有仲裁协议或在主合同中没有订入仲裁条款;
  
  b.如果该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的一般道德;
  
  c.如果仲裁裁决涉及的争议按土耳其法律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
  
  d.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员面前得到合适的代理,并没有明示接受已进行的行为;
  
  e.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获得选择仲裁员的合理通知或者被剥夺了陈述案情的可能性;
  
  f.如果根据当事人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或条款所适用的法律,该协议或条款无效,或若没有协议,根据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该协议或条款无效;
  
  g.如果仲裁员的选择或仲裁员遵循的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一致,或若没有协议,与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相抵触;
  
  h.如果仲裁裁决处理的争议没有在仲裁协议或条款中被预见,或该裁决包含超越仲裁协议或条款范围的决定(就裁决的该部分而言);
  
  i.如果仲裁裁决根据它被提交的法律,或根据作出地国家的法律,没有变为终局或没有获得执行效力,或者已被作出地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撤销。
  
  上述d、e、f、g、h及i项下的举证责任应在被执行人。
  
  
  
   第三部分最后规定
  
  生效
  
  第47条
  
  本法应在颁布后6个月内生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