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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30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和《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议定书》。
  
  附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本公约当事国
  
  认识到通过协议制定若干有关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规则的愿望;决定为此缔结一公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公约中,下列用语含义为:
  
  1.(a)“承运人”系指由其或以其名义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不论该项运输实际由其实施或由实际承运人实施;
  
  (b)“实际承运人”系旨除承运人外,实际实施全部或部分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
  
  2.“运输合同”系指由承运人或以其名义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或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合同;
  
  3.“船舶”仅指海船,不包括气垫船;
  
  4.“旅客”系指:
  
  (a)根据运输合同,船舶运输的任何人,或
  
  (b)经承运人同意,船舶运输的伴随由不受本公约制约的货物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车辆或活动物的任何人;
  
  5.“行李”系指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任何物品或车辆,但不包括:
  
  (a)根据租船合同、提单或主要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他合同所运输的物品和车辆,和
  
  (b)活动物;
  
  6.“自带行李”系指旅客在其客舱内的行李,或其他由其携带、保管或控制的行李。除适用本条第8款和第8条者外,自带行李包括旅客在其车内或车上的行李;
  
  7.“行李灭失和损坏”包括因在运输或应当运输该行李的船舶到达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能将该行李交还旅客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但不包括劳资纠纷引起的延误;
  
  8.“运输”包括下列期间:
  
  (a)对旅客及其自带行李而言,运输包括旅客及/或其自带行李在船舶上的期间,或登、离船舶期间,和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岸上水运至船舶上或从船舶上水运上岸的期间,但以该种运输费用已包括在客票票价之内或用于此种辅助运输的船舶已由承运人交旅客支配为条件。但对旅客而言,“运输”不包括旅客在海运港站或码头上或在其他港口设施之中或之上的期间;
  
  (b)对自带行李而言,如该行李已由承运人或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接收但尚未还给旅客,则运输也包括旅客在海运港站或码头上或其他港口设施之中或之上的期间;
  
  (c)对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而言,指自承运人或其雇用人或代理人在岸上或在船上接收行李之时起至承运人或其雇用人或代理人将该行李交还之时止的期间;
  
  9.“国际运输”系指按照运输合同,其起运地和到达地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之内,或虽位于同一国家之内,但根据运输合同或船期表,中途停靠港在另一国家之内的任何运输;
  
  10.“本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下列条件下的任何国际运输:
  
  (a)船舶悬挂本公约某一当事国的国旗或在其国内登记,或
  
  (b)运输合同在本公约某一当事国内订立,或
  
  (c)按照运输合同,起运地或到达地位于本公约某一当事国内。
  
  2.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如根据有关以另一运输方式运输旅客或行李的任何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本公约所述运输应受该公约规定的某种民事责任制度的约束,则在这些规定强制适用于海上运输的范围内,本公约不适用。
  
  第三条 承运人的责任
  
  1.对因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和行李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如造成此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运输期间,而且是因承运人或其在职务范围内行事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致,则承运人负有责任。
  
  2.对于造成灭失或损坏的事故发生在运输期间及灭失或损坏的程度,索赔人应负举证之责。
  
  3.如果旅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自带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系因船舶沉没、碰撞、搁浅、爆炸或火灾或船舶的缺陷所致,或与此有关时,除非提出反证,否则应当推定为承运人或其在职务范围内行事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对于其他行李的灭失和损坏,不论造成灭失和损坏事故的性质如何,除非提出反证,否则应当推定为此种过失或疏忽。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索赔人应对过失或疏忽负举证之责。
  
  第四条 实际承运人
  
  1.如已委托实际承运人实施全部或部分运输,承运人仍应依照本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此外,实际承运人对其实施的那部分运输,应受本公约的约束,并有援用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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