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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日本(信托)业务种类及方法书

[接上页]

  (2)基本上以处理利益计算报酬时
  
  100分之50以内
  
  (3)基本上以处理利益和处理价格计算报酬时
  
  根据上述(1)和(2)计算的报酬额的各一半以内
  
  第七包括信托
  
  根据信托财产种类,适用上述第一至第六各项规定。
  
  第八本公司除以上报酬外,尚可领取下述特别报酬:
  
  (一)上述第一至第七的各项信托中,交付给受益者的利益年超过10%时,可领取超过利益的30%以内的特别报酬。
  
  (2)处理由于处理信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时,按处理价格的1000分之100以内收取特别报酬。
  
  第十条 向委托者或受益者提供特别利益的有关事项。本行当前不得提供特别利益
  
  第十一条 对贷款信托根据取得有价证券的方法运用信托财产的有关事项如下:
  
  根据取得有价证券的方法,运用贷款信托的信托财产时,其运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信托财产的20%。
  
  第十二条 根据贷款信托法(1952年法律第195号)规定贷款信托的受益证券,在该法第6条第4项和第11条中明确为,以固有资产而取得时,可以将此受益证券注销,使该贷款信托的有关契约宣告结束。
  
  以上(最后修订于198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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