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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日本审计实施准则


  第一总则
  
  一、审计手续分为“通常的审计手续”和“其他的审计手续”。
  
  “通常的审计手续”是审计人审查各项财务报表时,必须进行的通常的审计手续,有可能进行并且是在合理的情况下,不得予以省略。“其他的审计手续”是审计人根据情况认为必要时所执行的手续。
  
  二、审计人不仅进行“通常的审计手续”,在认为有必要时,也要进行“其他的审计手续”。即通过“通常的审计手续,得不到充分的证据时,审计人可采取其他的审计手续”,以得到足以保证审计人意见的合理的根据。另外,在不能进行“通常的审计手续”时,或者可以进行但不合理时,则审计人必须采用“其他的审计手续”,以求得到充分必要的证据。
  
  三、审计手续的应用可通过试查。
  
  试查的范围,应从审查其企业内部控制组织的可信程度,作出恰当的合理的决定。即内部控制组织健全,能充分发挥作用时,试查的范围可以缩小,反之,其组织不健全,无充分效果时,必须根据其程度扩大试查范围。
  
  四、审计人在签订审计合同前,应首先调查执行审计的可能性。
  
  内部控制组织明显不健全,进行审计的基础条件不成熟时,可暂缓签订或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内部控制组织的改善,给予适当的指导。
  
  五、审计人为了保证自己意见的准确性,必须取得充分的证据,并应在事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订出切合实际的审计计划。特别要充分考虑到审计手续的及时性、秩序性、审计对象的重要性和危险性,以及其他方面的必要条件。
  
  另外,在认为审计的目的难以充分达到时,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对审计计划作必要的修订。
  
  六、审计人是否利用其他审计人的审计结果或审计报告书,如利用时对其利用程度和方法,以及该其他审计人审计的各次财务报表和各项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该其他审计人的可信程度和其他情况进行调查,必须由审计人自行判断并作出决定。
  
  对其他审计人的可信性是否充分,其作为审计人是否称职,其审计手续书、职员的训练和监督情况、审计机构及其运用情况如何,应予调查并作出判断。
  
  另外,如利用其他审计人的审计结果或审计报告书时,根据必要,可以对该其他审计人提出询问,或提出请求追加审计手续等措施。
  
  七、审计人作为职业专家,应以正当的注意对所审计的结果进行作证,并且为了汇集编写审计报告书的必要材料,必须编写审计备忘录。而且审计备忘录,必须具备完全性、秩序性、明了性和其他各项主要条件。
  
  审计人必须在审计完了,应对审计备忘录加以整理后慎重地保存一个相当时期,并且不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泄漏全部甚至部分内容。
  
  第二通常的审计手续
  
  一、对个别各项财务报表进行的通常的审计手续。
  
  对经营工商业的公司,有适当内部控制组织的,审计人在审计各项财务报表时,可按下列“通常的审计手续”办理。
  
  (一)预备调查的手续
  
  1.初次审计的预备调查。
  
  审计人首先应对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被查公司作如下的预备调查手续。
  
  (1)为了掌握公司的概况,应对公司的沿革、经营业务内容、资本系统、金融关系、干部及有关职员的姓名、职务、往来厂商关系、交易条件以及其他审计上所必要的重要情况,查阅各项有关文件,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2)为了掌握公司过去的经营成绩,财务状况、利润分配,以及资金状况等情况应查阅以前年度各项财务报表。
  
  (3)为了确认其内部控制的可信程度,可以请其按内部控制询问书的内容予以回答,并采取适当方法对其完善性予以调查。
  
  (4)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公司的惯例进行审查,并对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及手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原则”,进行调查。
  
  (5)对公司的成本计算制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公司的惯例进行审查,并对公司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成本计算标准”进行调查。
  
  (6)对事业年度开始日的资金平衡表的主要科目余额进行核对,对必要的范围也可溯及以前年度,以确认其是否正确。
  
  公司在上年度已接受过其他审计人的审计时,应对其审计文件内容详细阅读,如认为审查结果适当时,可将前段程序预以省略。
  
  2.连续审计的预备调查。
  
  审计人由上年度连续对公司各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的预备调查,应对1.查调事项之中的公司的会计处理原则及手续和内部控制组织等各重要事项等调查其有无变动,如有变动应对其变动的内容及理由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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