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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节 10、主法案的第117节和第118节被以下几节代替: 适航性的规定 “117、船主除使船舶携带以下物品外,不得出航: (a)质量合格的适量淡水;以及 (b)质量合格的、适量的、有营养价值的、多样性的食物; 应该充分考虑到航程的性质和航期,以及船员的数量。 需提供适当的饮食器具 “117A、船主除使船舶安装或备有可以为船员提供适当的饮食器具外,不得出航。 第11节 11、在主法案的第133节之后,第II部分第14分部分插入以下各节: 给予《1946年医疗检查(海员)公约》效力的规定 “134.(1)规章可以制定有关给予或涉及给予由1976年7月21日由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46年医疗检查(海员)公约》效力的规定。 (2)如果公约的规定仅适用于特殊类别的船舶或从事特殊航行的船舶,给予该规定效力的规章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别的船舶或从事其他类别航行的船舶。 (3)第2节不适用于为本节目的制定的规章。 (4)规章和其他给予公约效力的命令,对于2(1)(a),(b),(c)或(d)中所指的船舶,在州或北部地区的法律给予有关该船舶的公约效力的情况下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