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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所属各设区市派出机构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