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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标题 本法案对依照学费保证金计划所征收的费用予以规定,该计划是依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和财政规章)法1991》之宗旨而确立的。 1、简略标题 本法案称之为《海外学生学费保证金收取法1993》(部长于1993年10月20日在参议院、1993年9月29日在众议院对法律条文作了第二次解释性发言)。 2、生效 (1)在本法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下,本法案在依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和财务规章)法1991》作出时生效,以为法案第7A条之目的提供确定的学费保证金计划。 (2)若《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和财务规章)法》下的、为该法案第7A条的宗旨而提供学费保证金计划的规章,在国会的参议院或众议院没有获得通过,则本法案应视为在没有通过之日即被废止。 (3)若《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和财务规章)》下的、为该法案第7A条的宗旨而提供学费保证金计划的规章,没有在1994年6月30之前作出,则该法案应视为被废止。 3、学费保证金计划规章对计划成员可以征收费用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和财务规章)法1991》下的、依该法案第7A条的宗旨规定学费保证金计划之确定的规章,可以允许对该计划之成员征收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