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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6]21号
【颁布时间】 2006-05-09
【实施时间】 2006-05-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01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二) 把国有资产产权落成个人产权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四) 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收益上缴财政部门的;
  
  (五)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七) 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
  
  (八) 增加国有资产,不履行新增资产审批手续的;
  
  (九) 增加国有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十) 土地、房产、车辆等产权管理部门擅自办理产权转籍过户手续的;
  
  (十一) 其他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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