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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堪培拉总检察长部立法起草办公室将《外国判决规定》与根据《外国判决法1991》制订的《制定法规则1992》及其第321号修正案合并而成,于1999年5月5日生效(包括截止到《制定法规则1998》第16号修正案之前的所有修正案)。 《外国判决规定》,根据《外国判决法1991》制订的《制定法规则1992》及其第321号修正案。 目录 页码 备注 第一条 :引言-[见注释1] 本规定可以引述为《外国判决规定》。 第二条 :解释 本规定中: “法案”是指《外国判决法1991》。 “枢密院”是指英国枢密院,包括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第三条 :法案第2条的适用范围 法案第2条适用于附表第2栏中指定的每一个国家。 第四条 :指定的高级法院 法案附表第3栏中规定的法院为第2栏中指定的国家的高级法院。 第五条 :指定的下级法院(1)法案第2条适用于新英格兰的地方法院。 (2)法案第2条适用于以下英国下级法院: (a)郡法院(英格兰与威尔士); (b)郡法院(北爱尔兰); (c)郡法院(苏格兰)。 (3)法案第2条适用于以下加拿大下级法院: (a)艾伯特省法院; (b)英属哥伦比亚省法院; (c)曼尼托巴省法院。 (4)法案第2条适用于以下瑞士下级法院: (a)Bezirksgerichte; (b)Erstinstanzliche Gerichte; (c)Arbeitsgerichte; (d)Mietgerichte。 (5)法案第2条适用于中国台湾的地方法院。 附表:高级法院 (第3条条和第4条) ┌────────┬─────────────────┬────────────────────────┐ │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 │ 项目编号 │ 国家 │ 法院 │ ├────────┼─────────────────┼────────────────────────┤ │1 │新英格兰 │上诉法院 │ │ │ │高等法院 │ ├────────┼─────────────────┼────────────────────────┤ │1A │加拿大艾伯特省 │加拿大最高法院 │ │ │ │艾伯特上诉法院 │ │ │ │艾伯特王座法院 │ ├────────┼─────────────────┼────────────────────────┤ │2. │巴哈马 │上诉法院 │ │ │ │最高法院 │ ├────────┼─────────────────┼────────────────────────┤ │3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最高法院 │ │ │ │英属哥伦比亚上诉法院 │ │ │ │英属哥伦比亚最高法院 │ ├────────┼─────────────────┼────────────────────────┤ │4 │英属维尔京群岛 │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