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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澳大利亚1994年10月7日公报中通告。 第一条 :引言 本规定可以引述为《外国证据规定(外国材料--刑事和相关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于《外国证据法1994》第3条实施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解释 本规定中: “法案”是指《外国证据法1994》。 第四条 :法案第3条在国家或地区法院诉讼中的应用 法案第20条第(2)款中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如下: (a)新南威尔士; (b)维多利亚; (c)昆士兰; (d)南澳大利亚; (e)西澳大利亚; (f)塔斯酶尼亚; (g)澳大利亚首都地区; (h)北部地区; (2)对于法案第20条第(2)款(b)项,附表的第3栏中规定的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见该项第2栏中所指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附表1 附表 第4条 第(2)款 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 ┌────────┬────────────┬─────────────────────────────┐ │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 │项目 │国家或地区 │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 │ ├────────┼────────────┼─────────────────────────────┤ │1、 │新南威尔士 │包括下列程序的任何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 │ │ │ │(a)新南威尔士邦《刑法1989》中的没收收入程序; │ │ │ │(b)新南威尔士邦《毒品交易法(民事诉讼程序)法1990》中规 │ │ │ │定的程序。 │ ├────────┼────────────┼─────────────────────────────┤ │2、 │维多利亚 │包括下列程序的任何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 │ │ │ │(a)维多利亚邦《刑法1986》(没收收入)程序; │ │ │ │(b)维多利亚邦《刑事损害赔偿法1983》中规定的程序; │ │ │ │(c)对维多利亚邦征税、关税、征收或费用的追索程序; │ │ │ │(d)维多利亚邦或犯罪相对人根据维多利亚邦法律追索犯罪人违 │ │ │ │反该邦法律应付的补偿费的程序; │ ├────────┼────────────┼─────────────────────────────┤ │3、 │昆士兰 │包括下列程序的任何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 │ │ │ │(a)昆士兰邦《误用药品法1986》中规定的程序; │ │ │ │(b)昆士兰邦《刑法(没收收入)1989》中规定的程序。 │ ├────────┼────────────┼─────────────────────────────┤ │4、 │南澳大利亚 │包括下列程序的任何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 │ │ │ │(a)南澳大利亚邦《刑事损害赔偿法1978》中规定的程序; │ │ │ │(b)南澳大利亚邦《刑法(没收收入)1986》中规定的程序; │ │ │ │(c)对南澳大利亚邦征税、关税、征收或应付费用的追索程序; │ │ │ │(d)南澳大利亚邦或犯罪相对人根据南澳大利亚邦法律追索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