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 :巴西政府将通过劳动合同、劳动契约或巴西联邦共和国参与的国际协定招募外籍劳工来巴为巴西政府服务或工作。 第二条 :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可以向以上一条(第一条)规定的身份来巴西工作的外籍人士颁发临时签证。按照法律规定,当外籍人士在巴的服务或工作需要延期时,该临时签证亦可以延期。 第三条 :对于临时签证的延期申请可由招募外籍劳工的有关单位向劳动与就业部提出。在申请临时签证的延期时,应出示首次为外籍劳工申请临时签证时所需的材料。 特别注意:外交部有权事先获知该国际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第四条 :如果申请签证延期时外籍劳工的情况有所变化或当申请签证延期时外籍劳工的情况已有所变化,则对于临时签证的延期应由司法部在与劳动与就业部协商后完成。 第五条 :巴西雇佣方承担一切为使外籍劳工获取签证的事宜及外籍劳工在巴服务或工作期间对外籍劳工逗留及其他情况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本规范性决议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除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颁布的第二号规范性决议。该规范性决议刊登在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版的第一百四十三期联邦官报第一节162313页上。 国家移民局局长
阿尔瓦卢.古尔盖尔.德.阿兰卡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