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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8490法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以及于一九六九年七月十八日颁布的第691号法令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Ⅴ)的规定,可以向为巴西企业提供技术援助的外籍人士颁发劳动许可及最长期限为九十天的临时签证(该期限不可延长)。 第二条 :对于劳动许可的申请应提交至劳动与就业部,同时出示以下相关材料: 一、劳动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个人移民税款缴纳证明(DARF);以及 四、申请企业的成立契约。 第三条 :根据本规范性决议的规定,在上一次劳动许可到期后一百八十天内不得向同一外籍人士颁发新的劳动许可。 第四条 :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颁布的第34号规范性决议第五条所做的规定在经过以下修改后生效: 第五条 :根据于一九八零年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Ⅴ)所做的规定,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则可按领事机构的规定,九十天内,在免除本规范性决议规定的一切常用手续的情况下,对同一外籍人士一次性(同样也是仅有的一次)颁发为期三十天的临时签证。”(管制性规定) 第六条 :本规范性决议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阿尔瓦卢.古尔盖尔.德.阿兰卡尔 国家移民局局长 本规范性决议刊登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出版的143号联邦公报第一节第1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