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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 :可以批准向将在公共或私人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外籍教师、技术人员或是高级学者及科学家颁发临时或者长期签证。 1、对于临时签证的颁发是以通过公共机构聘用书或是签订劳动合同等协议书的审核批准为条件的。临时签证的持有者在巴西从事其工作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2、对于长期签证的颁发是以上一段所述的审核批准为条件的。长期签证的持有者在巴西从事工作的期限为两年以上。 第二条 :对于临时签证或者长期签证的申请是由申请单位/者正确地根据由劳动部颁发的指令中明文规定的文件向劳动部提交申请。 第三条 :在处理技术人员或者高级学者的签证请求时,劳动部将有可能听取科学技术部或其他相关专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决定其工作在巴西是否适宜。 第四条 :作为颁发签证的前提条件,劳动部将事先通知外交部关于其在巴西工作的许可。 第五条 :除了已经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各种情况外,当被公共机构正式录用或工作合同超过两年时,临时签证的持有者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将临时签证变更为长期签证。 第六条 :此规范性决议在其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除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颁布的第三十六号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