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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2条 :由乌克兰内阁1997年1月28日第79号通过的《关于确立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决议的第2条和第4条失效。 第13条 :对由乌克兰内阁1997年1月28日第79号决议确立的《关于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的第3条至第6条做出以下修订: “第3条:外国人有权向任何一家乌克兰国家的和市政的医疗保健机构寻求紧急医疗帮助。 第4条 :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紧急医疗帮助的费用由提供其紧急医疗帮助的医疗机构按照乌克兰卫生部有关规定确立的治疗费用标准来确定。 在向承保人出示保险单或保险单复印件以及关于支付医疗帮助的单据的情况下,紧急医疗帮助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根据为外国人提供紧急医疗帮助的医疗机构开出的材料清单支付。 第5条 :为外国人提供的非紧急医疗帮助将根据外国人与乌克兰承包人以及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提供医疗帮助的保险(单)协议书进行。 第6条 :在没有本决议第5条规定的保险(单)协议书或者在没有书面文件能证明其有权获得价格昂贵的医疗帮助的情况下,在乌克兰境内提供给外国人医疗帮助的费用将按照本决议确立的标准由外国人直接支付给提供其医疗帮助的医疗机构。” 乌克兰总理В.ПУСТОВОЙТЕНК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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