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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7条 :不限制出口的文件证明信息 不限制出口: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组织法律地位,以及公民权利、自由和义务、实现程序的法律和其它法律规范法令;记载紧急情况,生态、气象学、人口学、卫生防疫和其他信息,对保障居民点、生产客体安全行使职能、外国公民安全必需的文件;在图书馆开放储备和其他信息系统类型中储藏的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大众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8条 :实现国际信息交换的限制 1、涉及以下内容的文件证明信息限制出口: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秘密信息;全俄罗斯民族的财产;档案储备;其他俄罗斯联邦法律可能限制出口的文件证明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这种文件证明信息的可能,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以上限制溯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获取进入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信息系统、网络许可的使用者,得到的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出境的文件证明信息。 2、向俄罗斯联邦进口可能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的活动种类、或者不正当勾当、或者与其他反法律活动一致的外国信息产品的权利,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法人授予。 3、文件证明信息、信息资料、信息产品、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所有者或者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负责人限制国际信息交换的行为,如果所有者或者业主认为此行为的理由不够充分,损害了他的权利。 第9条 :使用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 1、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只能按照国际信息交换资料所有人或者其全权代表人员的意愿使用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 2、在国际信息交换中,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保护,只能在拥有秘密信息工作许可证和使用国际信息交换证明资料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中进行。 允许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信息政策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国家技术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政府联系和信息联邦代办处颁发证明书和许可证。颁发证明书和许可证的程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 3、在出现没有正式规定的对国际信息交换资料行使职能的制度时,也就是出现错误的命令,以及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未被核准下达的命令,或者这些资料所有者或者业主的假信息,应该立即通知实施国际信息交换监督的机关和国际信息交换相关资料的所有者和业主,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所有者或者业主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4、本款的要求与联邦法“联系法”相同部分的联系网一致。 第10条 :信息系统、网络是国际信息交换的组成部分 1、在有国际代码的情况下,信息系统、网络是国际信息交换的组成部分。获取国际代码的程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 2、在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国家技术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政府联系和信息联邦委员会的允许下,为其制定了开放信息资料特别法的国家信息系统、网络是国际信息交换的组成部分。 第11条 :通过国际信息交换充实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信息资料 确定进口俄罗斯联邦的文件证明信息是充实俄罗斯联邦国家信息资料(其中包括购买的文件证明信息)组成部分的程序、获得此文件证明信息的程序(其中包括购买品)、使用此文件证明信息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 第12条 :开放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和外国信息产品 1、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对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外国信息产品的开放,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按照这些信息资料和信息产品所有者或者业主的规定进行。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必须保障制定开放规定的公开性和使用者得知信息的可能性。 2、如果以上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在俄罗斯联邦司法管辖范围内,或者国际商业仲裁法庭管辖范围内,则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法院起诉拒绝开放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外国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 3、根据联邦法“联系法”开放联系网。 第13条 :不准许国际信息交换的专营 对在国际信息交换范围内专营活动和恶意竞争的警告和制止,由联邦反专营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实行。 第14条 :保障对俄罗斯联邦公民、法人和国家免受不可信、虚假的外国文件证明信息侵害的保护。 1、不允许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散播在国际信息交换中取得的不可信、虚假的外国文件证明信息。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取得这种信息和(或者)散播这种信息的国际信息交换主体,承担散播这种信息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