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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市区、市高新区和泰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占用的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工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市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和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分别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市财政部门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物价、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公共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进行调查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 (一)城市市政设施;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场、站以及公共交通设施等; (三)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 (五)公共橱窗、公示栏(牌)等; (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或所有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地方; (七)其它公共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公共产权资源。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出让经营权: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产权人同意,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可将经营权直接出让给产权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年限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一律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出让。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一般为两年。 经营期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设置者不按规定维护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手续,按照《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6号令)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者,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利用公共产权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属于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的,政府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20%返给单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政府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50%返给单位。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6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5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另外50%交给产权单位。 (三)利用自有产权资源直接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50%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临时悬挂户外广告的,按照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的门头招牌、牌匾、小型灯箱等(限一店一牌),暂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