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纪办[2006]53号
【颁布时间】 2006-04-27
【实施时间】 2006-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纪委机关各厅、室,市巡视办,各派驻(派出)机构:
  

  《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
  
  2006年4月27日

  

  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中纪发[2006]3号)和市纪委、市委统战部、市监察委《关于本市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2005]11号)的有关要求,市纪委、市委统战部、市监察委制定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
  
  (1)通报内容。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央的要求,加强本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措施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由市纪委负责同志进行的通报,具体内容由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准备;由市监察委负责同志进行的通报,具体内容由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负责准备。
  
  (2)通报形式。一是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会或座谈会。由市委统战部组织协调,并派负责同志出席,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市工商联负责同志参加,由市纪委负责同志通报情况,并向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征求意见;二是召开特邀监察员会议。由市监察委主任向特邀监察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特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纪委、市监察委有关厅室认真研究答复,积极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原因。
  
  (3)通报时间。每年向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通报情况一次,向特邀监察员通报情况一次,原则上,时间均安排在年初或年底。
  
  二、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专项检查工作
  
  (1)专项检查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每年由市纪委、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和一室等部门明确具体检查内容,重点围绕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专项检查的组织。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专项检查由市纪委、市监察委一室牵头组织;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检查由市纪委、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牵头组织;市纪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党派处协调配合。对专项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等,要注意沟通情况,征求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的意见。
  
  (3)专项检查的要求。要根据民主党派的特长和优势选配人员,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要开展专题培训,使参加专项检查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成员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的政策水平,增强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负责人或成员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牵头部门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情况。
  
  (4)专项检查的时间。由市纪委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具体时间分别由市纪委、市监察委一室和监察综合室安排。
  
  三、人员经费保障
  
  市纪委、市监察委各有关牵头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健全特邀人员聘请办法、职责范围和工作原则,使特邀人员更具有代表性,更有利于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市纪委、市监察委有关厅室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切实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保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