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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06]71号
【颁布时间】 2006-04-27
【实施时间】 2006-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扬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住所在本市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内行业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和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五)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六)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企业商标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也可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条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应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九条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可根据情况,对申请人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调查核实。
  
  第十条 对经调查、论证符合扬州市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并在有关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初步认定的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发给申请人《扬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市境内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经申请,由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
  
  第十三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扬州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四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认定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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