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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扬州市知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新认定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不按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其扬州市知名商标资格自期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已认定的扬州市知名商标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其扬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扬州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扬州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扬州市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侵犯扬州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扬州市知名商标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