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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郑州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市人口计生委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私营、股份、合资、独资等各类企业和组织,所称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各类行政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 第三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是指:本单位、本系统及家属院的已婚育龄人群,包括在本单位、本系统或厂院内从业的正式员工、聘用员工、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及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以及在本单位或厂院内和家属院内居住的已婚育龄人群。 第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及家属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居(村)委会应当协助、配合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育龄群众应该支持、配合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管理服务原则 第五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应坚持以下管理原则: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原则; 坚持单位(从业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原则; 坚持乡镇(街道)、单位、社区相互配合协调、共同管理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服务网络 第七条 各类经济组织300人以上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计划生育协会,配备2至3名计生工作人员;100人以上的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1名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计划生育协会应经常性的开展活动。 各类社会组织应根据其管理服务范围及对象等基本情况,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管理员。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家属院要指定本单位退休职工担任楼院长、门栋长,负责并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大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在车间、班组或下属单位等基层部门,配备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 第八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设立本系统、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图及平面图。 第九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阵地建设。根据其管理范围、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设立计划生育(计生协)办公室、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健康检查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等。利用计生阵地为育龄群众开展管理、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在本单位、本系统或厂院内从业的正式员工、聘用员工、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及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以及在本单位或厂院内和家属院内居住的已婚育龄人群,下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台帐。 (二)负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有关规定定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健康检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每年4月底前向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告一次自己的生育、节育、康检等计划生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