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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6]133号
【颁布时间】 2006-04-25
【实施时间】 2006-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八、对根据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应予解除查封、冻结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暂缓解封的,执行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递交其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达成的第三人在七日内付款买受该财产的协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评议后可决定暂不解封,并向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告知若第三人届期未履行的,该财产将被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二)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未递交上述协议的,执行法院对该财产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本意见由高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变卖公告样式
  
  上海市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执字第号
  
  (写明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或扣押)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及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财产名称、所在地、数量及权利负担等情况)。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年 月 日( ) 执字第 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帐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执行法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执行法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特此公告。
  
  二00年月日
  
  (院印)
  
  附件二:变卖财产交款通知书样式
  
  上海市人民法院
  
  应买变卖财产缴款通知
  
  ()执字第号
  
  (应买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月日收到你(或你单位)应买本院年月日()执字第号公告公布的变卖财产的申请书,现根据公告公布的规则,确定你(或你单位)为该变卖财产的应买人,你(或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填写确定金额)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付款作为放弃应买。
  
  本院开户银行:
  
  账号:
  
  本案联系人:
  
  特此通知
  
  二00年月日
  
  (院印)
  
  附件三:变卖成交裁定书样式
  
  上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名称)()字第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于年月日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的(写明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但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委托(拍卖行名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具体的财产名称、数量),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因(买受人)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应买,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以人民币元变卖给(买受人姓名或名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00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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