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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6]130号
【颁布时间】 2006-04-24
【实施时间】 2006-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经审查,发现上诉或抗诉案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二审法院将网上移送信息退回,并说明理由。一审法院应当及时补正,所经时间应视为一审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用时,直至移送案卷材料合格。
  
  第十四条 经审查,上诉或抗诉案卷材料符合要求的,二审法院应当立案,并在计算机上输入二审立案信息。
  
  四、监督通报
  
  第十五条 立案庭应按季度对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的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法院立案庭负责通报本院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具体包括:一审结案至上诉、上诉至信息移送、信息移送至二审收卷各阶段用时、总体用时和全院平均用时。
  
  高级法院负责通报全市法院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具体包括:一审结案至上诉、上诉至信息移送、信息移送至二审收卷、二审收卷至二审立案各阶段用时、总体用时及全市法院平均用时。
  
  第十七条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立案庭应当每季度对本院的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负责对全市法院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五、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本意见所称抗诉案件是指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于受结案方式的影响,管辖权异议案件、不予受理案件暂不纳入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上诉、抗诉案件移转流程管理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一部分,纳入绩效考核及北京市法院“双先”考评。
  
  第二十条 上诉、抗诉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4日起试行,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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