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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国资党委[2006]24号
【颁布时间】 2006-04-21
【实施时间】 2006-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党委(党组):
  

  《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中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6年4月21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国有企业的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工作的示范和激励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名义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开展的评选表彰工作和群众性争创活动的命名工作。
  
  第三条 国资委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四季度进行。按照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党组)组织推荐申报、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筹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表彰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资委表彰对象统一命名为“国企贡献奖”,并分设集体或个人方面的若干子项,每年表彰300名(个),集中表彰或在年初、“五一”或“七一”分批表彰。
  
  第五条 “国企贡献奖”的名额构成:
  
  (一)集体和个人原则上按4︰6的比例确定;
  
  (二)生产、营销、科技一线的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
  
  (三)个人中的女性名额原则上不低于30%,40岁以下(含40岁)的中青年名额原则上不低于40%,55岁以上的个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六条 “国企贡献奖”申报的必备条件:
  
  (一)近两年受过国有重点企业及以上层面表彰;
  
  (二)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贡献突出;
  
  (三)在所在企业进行了5个以上工作日的推荐公示,且无异议;
  
  (四)当年无违纪违法案件(申报集体类,集体中的每名成员必须满足此款)。
  
  第七条 “国企贡献奖”的申报及命名方式:
  
  (一)国有重点企业根据国资委当年下达的各种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类别组织推荐申报。
  
  (二)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表彰后,分类予以“国企贡献奖-四好领导班子”、“国企贡献奖-优秀共产党员”、“国企贡献奖-先进基层班组”、“国企贡献奖-委级文明单位”等相应命名。
  
  第八条 国有重点企业申报群众性创建活动的“国企贡献奖”命名,由国资委党委统一决定复查对象并组织实施。其他“国企贡献奖”命名,国资委原则上不再进行复查,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申报条件直接决定。
  
  第九条 国资委命名表彰的“国企贡献奖”,国有重点企业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奖励,国资委对奖励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上级或市级有关部门通过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开展的各种评选表彰活动,国资委原则上不再开展大规模的自上而下推荐活动,直接会商相关国有重点企业,从“国企贡献奖”中直接推荐上报。“国企贡献奖”中的名额无法满足推荐上报要求,由国资委根据日常管理情况会商相关国有重点企业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除国家有关部委、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外,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国有企业开展的各种评选表彰活动,未经国资委会审的表彰命名,在评选“国企贡献奖”时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鼓励国有企业参加社会团体或媒体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通过赞助、广告等方式争取选票。
  
  第十三条 国有重点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规范和改进本企业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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