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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6]95号
【颁布时间】 2006-04-20
【实施时间】 2006-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使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鉴于目前各法院使用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格式不一的状况,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率,提高审判效率,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实际,制定了新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将新的确认书样式印制给各级法院,请从今年6月1日起统一启用。
  
  特此通知。
  
  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
  
  
上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案由││
  
  ├────────┼────────────────────────────────────────┤
  
  │案号││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 │
  
  ││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
  
  │告知事项│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 │
  
  ││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
  
  ││当事人││
  
  │├────────┼───────────────────────────────┤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
  
  ││电话(手机)││邮编││
  
  │├────────┼─────────┴───────────┴─────────┤
  
  ││其它联系方式││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
  
  ││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签章)│
  
  ││ 年月日 │
  
  ├────────┼────────────────────────────────────────┤
  
  │备注││
  
  ├────────┼────────────────────────────────────────┤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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