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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延边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延边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知悉的我州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服务商标(以下简称“商品商标”)。 第三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关,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督、管理知名商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变相认定知名商标。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满三年; (三)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营业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州同行业中领先;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近三年内质量优良、稳定,在全州同类商品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六)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七)该商标注册人在近三年内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州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商标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一份;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的证明及说明材料(包括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采取伪造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知名商标。 第九条 申请人认定知名商标所需的鉴定费用依照州发改委(州价格监督检查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和第七条规定,而且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知名商标,发放《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证书》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 (二)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或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和第七条规定,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期补正,限期内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全额返还其交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自知名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款: (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的,其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截止到该注册商标被撤销之日届满; (二)注册商标有效期未续展注册的,其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截止到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 (三)知名商标注册人依法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后未到认定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依法转让该注册商标的,其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截止到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转让之日届满; (四)知名商标注册人迁移到州外的,其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截止到迁移之日届满; (五)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丧失该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其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截止到该注册商标丧失使用权之日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