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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发文字号】 长规发[2006]56号
【颁布时间】 2006-04-18
【实施时间】 2006-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意见

各县(市)规划局、监察局,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去年9月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今年1月省建设厅、监察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意见》(湘建规[2006]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把握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
  
  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共同成立长沙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市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罗利克同志担任组长,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周玉林、市规划局纪委书记姚运奇同志为副组长,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副主任苏开寅、市规划局监察室主任袁良伟、市规划局法规处处长张志伶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监察室,袁良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抓紧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三、突出重点对象,把握主要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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