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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芜政办[2006]14号
【颁布时间】 2006-04-14
【实施时间】 2006-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市市容局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提出给予无责任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因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被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为2至5年。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半年内没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管理部门可无偿收回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户外广告的发布按照《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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