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市市容局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提出给予无责任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因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被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为2至5年。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半年内没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管理部门可无偿收回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户外广告的发布按照《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