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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颁布时间】 2006-04-13
【实施时间】 2006-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接上页]

  (三)“随附单”的使用范围。《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
  
  (四)免用“随附单”的审批。按照25号令规定,各区县商务局要严格审核免用“随附单”的申请。区县商务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商务部确认后方可免用“随附单”。
  
  (五)“随附单”的使用。“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随货同行,由收货单位留存备查。酒类经营供货商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一次一单;酒类经营收货方应主动向供货商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单货相符。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各商务局可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复印件。
  
  (六)“随附单”的填写。“随附单”内品名、规格栏内只能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应如实填写(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售货单位盖章后方有效。
  
  (七)“随附单”的编号。“随附单”编号共12位,前两位为地区编号,北京为11,后10位为流水号,全市统一编号。各区县商务局和东港印刷厂要对“随附单”销售按酒类经营类型做好编号登记和存档工作,实现酒类商品流通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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