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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国资法规[2006]3号
【颁布时间】 2006-04-13
【实施时间】 2006-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3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就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龙头,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环境,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加强法制建设非常必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以防范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切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法律在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维护权益中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典型引路、分批推进”的思路,首批选择10户左右省管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到2006年底做到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2007年底前,省管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置总法律顾问,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明确承办法律事务的机构,健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办事水平。
  
  三、把握任职条件,选聘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
  
  为保证总法律顾问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省管企业应当设专职总法律顾问。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聘总法律顾问。如果企业暂时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要尽快培养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人选。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根据省国资委党委《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党〔2005〕19号),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入备案管理范围。
  
  省管企业要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和责任,为总法律顾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今后,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等,须经过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的专门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省管企业请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有关问题的文件,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认真做好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在省管企业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分为5个步骤:
  
  (一)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申请文件;省国资委研究确定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名单。时间掌握在2006年5月。
  
  (二)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内容见附件);省国资委按照要求逐户批复工作方案。时间掌握在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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