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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48号
【颁布时间】 2006-04-10
【实施时间】 2006-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开展农资配送和农牧业科普服务工作
  
  邮政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推进有助于农牧业发展的农资连锁配送业务,为农牧业科技成果推广、技术物资配套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牧民和适应农时的农牧业科普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农资管理、农技推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农资配送服务工作,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资质。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五、充分利用邮政网点,积极开展便民服务
  
  邮政部门要与州、地、县农电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在农牧区推行代收电费等业务。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合作,利用邮政网点开办面向农牧区的火车票订送业务,有效解决农牧民买票难的问题。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邮政部门,充分利用其开办的以代办、代收、代付为主的各类代理业务平台,在广大农牧区开展更多的便民服务业务。
  
  六、加快农牧区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
  
  邮政服务“三农”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要指导、帮助邮政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和乡村设立和完善信报接收、转送、农资产品和生活用品连锁配送的“三农”服务点,并将服务网点落实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中,保障广大农牧民的基本通信权利,为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加强农牧业基础,繁荣农牧区经济,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青海自然条件差,农牧业基础薄弱,农牧民增收难度大,严重制约着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支持和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健全服务“三农”体系,把加强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提高农牧综合生产能力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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