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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珠劳社函[2006]68号
【颁布时间】 2006-04-10
【实施时间】 2006-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维护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劳动保障权利,满足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规定在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台港澳人员,可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称通行证)、台港澳人员身份证、就业证以及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
  
  三、台港澳人员以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并在首位前加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编码,即:710000+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810000+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820000+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台港澳人员与我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相应的转移办法处理;未办理转移手续,重新返回我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续接。
  
  五、台港澳人员与我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经批准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未办理终止手续,重新在我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续接。
  
  六、我市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可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七、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意见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八、本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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