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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50号
【颁布时间】 2006-04-11
【实施时间】 2006-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各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查暗访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落实全部免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学生学杂费等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履行投入责任的落实情况;招标采购中标药品让利患者、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规定情况;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有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情况;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及相关收费情况;可能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
  
  (三)坚决查处不正之风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政府部门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问题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并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案件要坚决查处,限时解决;对挪用、克扣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侵吞、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费,以及各种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特别是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要坚决查处;对“四个坚决纠正”方面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从严查处。对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揪住不放,一查到底。凡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四)注重预防,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蔓延。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特别是要坚持以改革统揽纠风工作,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建立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在教育方面,要按照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紧推行教育均衡化发展的步伐,逐步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对违反国家和省上规定制定的有关教育收费方面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医疗卫生方面,积极推进降低药品价格、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降低医院药品的差价率和提高技术劳务价格的试点工作,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都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治理难题,靠机制创新推进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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