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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维护政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议,并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国有资产(国有产权)进行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以现金或实物对外捐赠(不含以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结余对外捐赠)等。 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授权经营企业 1.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对外捐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300万元以下(对外捐赠3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下同)。 2.转让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产(股)权,转让后授权经营企业仍占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备案,转让后不再占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 1.大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3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2.中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3.小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1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授权经营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由授权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的投资行为。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 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授权经营企业有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 1.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或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本市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市外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对外投资,投资额在1、2、3款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有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之一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1.向境外投资,或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本市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市外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投资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投资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对外投资,投资额在1、2、3款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授权经营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300万元以上重大对外投资,由授权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