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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06]50号
【颁布时间】 2006-04-10
【实施时间】 2006-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维护政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议,并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国有资产(国有产权)进行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以现金或实物对外捐赠(不含以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结余对外捐赠)等。
  
  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授权经营企业
  
  1.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对外捐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批,300万元以下(对外捐赠3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下同)。
  
  2.转让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产(股)权,转让后授权经营企业仍占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备案,转让后不再占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
  
  1.大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3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2.中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3.小型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净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10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授权经营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由授权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的投资行为。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
  
  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授权经营企业有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
  
  1.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或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本市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市外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对外投资,投资额在1、2、3款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全资子公司有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之一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1.向境外投资,或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本市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市外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投资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投资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对外投资,投资额在1、2、3款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授权经营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300万元以上重大对外投资,由授权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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