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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国税函[2006]111号
【颁布时间】 2006-04-07
【实施时间】 2006-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信公司和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0号)规定,现将江西省电信公司和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电信公司及其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缴、合并纳税的办法,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财务核算实际情况和2005年度预交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情况,2005年度各设区市分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比例就地预交的税款在当地不再办理年度清算,由省公司统一在南昌办理;从2006年度起,各设区市分公司分季度暂按应纳税所得额10%的比例就地预交,年度终了由省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60%比例减除分公司的就地预交部分后在南昌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江西省电信公司、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黄页分公司、系统集成分公司由省国税局负责监管;江西省电信公司所属各设区市分公司、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各设区市分公司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负责监管。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并纳税的规定,按时向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监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各监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和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江西省电信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1:
  
  
江西省电信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一、江西省电信公司
  
  二、江西省电信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三、江西省电信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四、江西省电信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五、江西省电信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六、江西省电信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七、江西省电信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八、江西省电信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九、江西省电信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十、江西省电信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十一、江西省电信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十二、江西省电信公司鹰潭市分公司
  
  附件2: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一、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包括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黄页分公司、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系统集成分公司
  
  二、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三、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四、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五、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六、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七、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八、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九、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十、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十一、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十二、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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