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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6]25号
【颁布时间】 2006-04-06
【实施时间】 2006-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6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2006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2006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
  
  (省监察厅)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整体推进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增强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纠正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等行为。对违背科学发展观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环保领导责任制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完善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案件,注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等问题;加强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移送工作。
  
  (三)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征地和审批;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规范,逐步把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开展对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清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行为。
  
  (四)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等环节的全程监督,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及时受理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对不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存在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以乡镇机构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
  
  二、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各级监察机关要紧扣行政决策、执行等关键环节及行为开展效能监察,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纠正和查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为民、务实高效。
  
  (一)继续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工商、税务、药监、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保、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尽快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要围绕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和审批、规划行政许可、规划政务公开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规划许可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增强依法规划意识,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提高城乡规划权威和效能,为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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