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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06]11号
【颁布时间】 2006-04-04
【实施时间】 2006-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属于集体决策导致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定导致的,追究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发现问题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监察部门失察或失职责任。对违反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升等级、评先进;后果严重且整改不力的,核减第二年招生计划数;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招生新闻工作的纪律。
  
  四、进一步加强高招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工作规定,落实和公布招生工作专门的接待地点、接待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组成由校信访部门参与管理的信访接待小组,依法规范受理招生期间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接待人员要事先组织专门培训,努力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悉、答复准确、处置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激化、不推诿,严格按规定办理,提高信访接待和处理的水平、能力;对不能由本单位单独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商办理;对确因工作失误,影响考生正当权益的,必须查明情况,立即纠错;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举报反映,要组织人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期间,对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五、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各单位应该选择为人正派、政策性强、作风过硬、办事公道的同志组成招生工作队伍,上岗前必须进行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必须回避。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及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违反上述纪律的,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招生监察部门应严格把住高考报名、考风考纪、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等重要环节,对以往发生过考试严重违纪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的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本单位在招生中发生的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
  
  市高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将采用组织现场巡视、开展专项检查、进行电话督查、统计公布各单位上访投诉率等方式,对各高校的考试管理和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于9月10日前,将本单位招生监察工作的书面总结报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驻科技教育部门监察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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