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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同时,要结合办案,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基层乡镇、村社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加大对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高度重视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纠纷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要及时审查、优先办理。对因裁判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而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企业利益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及时把涉农民事行政申诉解决在基层。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支持有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坚决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犯罪案件。 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农村地区长治久安。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积极投入“平安村社”、“和谐乡镇”创建活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和涉农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注意掌握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农村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和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减少治安隐患,防范和减少农村地区的刑事犯罪。 六、认真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信访工作,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要立足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的涉农信访工作。要进一步畅通检察环节的农民群众诉求渠道,建立检察机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权直通车”,即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上公开维权电话、电子信箱,接受农民群众、农村企业的咨询、反映和申诉。对收到的反映,要确定专人及时、认真办理,重大案件和事项的办理结果,要向当事人反馈。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要高度重视农民群众反映的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下乡走访、巡访,深入乡村接受农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对当地发生的涉农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或演变为刑事犯罪。执法办案中要有强烈的促进和谐、维护稳定意识,对一些因土地、房屋、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犯罪案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七、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要结合检察职能,深入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板报橱窗、巡回展览等多种形式,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乡村、农村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集中场所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等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在农村中小学举办法制讲座,加强对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八、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长效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是一项新的历史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深入乡村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掌握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了解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在维护社会稳定、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需求,不断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征地拆迁、耕地保护、农村综合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